(2005年7月制订,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二条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工作方面的申诉,对申诉问题进行调查、审议,并作出答复的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各民主党派代表和群众团体有影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
申诉委员会可将有关申(投)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处理。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反馈,并由申诉委员会向申(投)诉人反馈。其它部门和个人不接受、不答复师生员工工作方面的申(投)诉。
第三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工作组,常设机构在学校督导室。学生申诉工作组由教学总督导担任组长,工作小组组员根据申诉具体情况从下列成员中抽取4-6人组成:
一、申诉人所在系辅导员或教师代表;
二、申诉人所在系学生代表;
三、申诉人所在班学生代表;
四、法律教师;
五、心理咨询教师。
第三章申诉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有关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予以登记受理。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责成学生申诉工作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同一事件一般申诉一次为限。
第四章申诉工作会议
第八条学生申诉工作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指派专人进行初查,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到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承办部门调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初查意见,确定是否进行举行申诉会议。
第九条申诉会议纪律
1、申诉工作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与主持。
2、会议应由组员4人及4人以上出席,以出席组员半数通过可形成决议。
3、组员对该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于申诉开始评议前,必须声请该等组员回避。
4、会议应坚持依法治教,秉承公平与公正原则。
6、表决过程应对外保密。
第十条申诉会议主要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基本情由;
(二)组员共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受处分学生口头陈述意见,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承办机构代表陈述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理程序,一般不超过5分钟;
(五)受处分学生、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承办机构代表离开会场后,复查人员阐述初查意见,学生申诉工作组成员对案件围绕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恰当展开民主讨论;
(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生申诉工作组做出维持或改变原决定的结论。经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通过后,由学生申诉工作组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