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2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资金管理、运作和结算,为学校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促进资金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分管财务的院长对学校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财务处长在分管财务的院长领导下,组织完成全校财务工作,对全校的资金管理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2号)的规定,各单位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符合现金结算的业务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五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转账结算。
第六条 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守岗位责任,接受银行监督。
第七条 办理各项现金收支业务时,收付款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及审核后的凭证办理,出纳人员不得自制凭证,自行收支款项,收支款项后必须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及个人名章。
第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
l.支付给校外人员个人的小额劳动报酬;
2.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其他必须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现金支付要坚持按计划用款的原则,超过5000(含)的用款,需提前一天与财务处预约,未预约的不能保证及时提供资金。
第十条 出纳人员应于当日业务终了后对库存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建立现金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财务处应指定专人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对发现的差错,应及时组织清查,认真分析原因,对最终认定的长、短款要及时处理,长款交公转做收入,短款由经办人员赔偿,每次检查都要对检查时间、内容、现金余额及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不得坐支现金,现金当日库存量应控制在核定的库存限额(20000元人民币)内,超过限额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由于特殊原因,当日无法送存的,必须报告财务处处长,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财务处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提供便利,不得将现金借给与本校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三章 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需要和有关开户规定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结算。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银行账号,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号。
第十六条 除可以通过现金和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外,其它业务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和网上银行结算,个别业务采用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和网上银行结算手续。报销经办人提供经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到交财务处银行审核制单人员审核,由经办人在财务处银行支付申请表上进行登记,财务处银行审核制单人员编制记账凭证,银行出纳人员凭记账凭证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的方式分别支付,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网上操作同意支付。
第十八条 支票的领购、签发使用要严格领用签发手续
1.支票应由专人负责购买、保管、使用、注销,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2.凡购买商品、物资、材料,支付劳务费用,支付修缮工程款项等,都需填写“借款单”或“支票申领单”,写明日期、部门、用途、使用金额(大写)、支票号码、经办人签名,并须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为20000元及以上的还须提请院长审核。
3.审批同意后,由申领人向财务处银行出纳员领取支票,并在申领支票登记本上登记签名。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应用碳素墨水填写日期、收款单位、支票用途、人民币标记“?”。然后由银行出纳及复核人员分别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以上各项不得涂改。
4.转账支票的使用期限为十天,业务终了须及时办妥报销手续结清账务,逾期未用的支票必须及时交回财务处注销。
5.转账支票申领金额起点为100元。
6.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7.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建立健全银行账目,逐笔记载银行存款收付,及时结出存款余额。出纳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存款情况,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第二十条 学校的银行账号只能用于本校的对外业务结算,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处处长,并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认真核对确认签字后交由档案保管人员保存。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必须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科室和岗位对资金、物资、经济业务的审批权限和责任(审批权限学校应统一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计工作基本规范要求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授权审批、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间相互制约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印鉴和支票应两人分工保管,不得将支票与全部印鉴存放同一处,应分别由二位印鉴保管人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
第二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及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实行复核授权支付制,出纳人员负责录入各转账业务,一般业务复核人复核无误后授权支付,限额以上的提请账务处处长再审后支付,录入和复核的U盾应分别由出纳人员及复核人员分别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1日